某公司的司机苏某供述:“我就是想截留点钱来周转我的开支,所以就没有把收到的货款上交给财务。”近日,犯罪嫌疑人苏某被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1年5月2日,犯罪嫌疑人苏某应聘到某股份有限公司搅拌站担任公司的车队队长,负责开车给客户运送建筑所用的混凝土材料及管理公司的车辆。当时公司领导为了开拓田阳县的建筑市场,有过口头约定,是谁经手销售本单位的混凝土给客户的,就负责将货款催收回公司。因此,苏某于2011年5月2日至2015年3月16日担任公司搅拌站车队队长期间,利用公司销售的混凝土款项管理混乱的便利条件,将自己所收到的货款及同事所收货款总共473430元私自截留挪用,没有及时将货款交到公司财务。经公司领导多次催款,苏某也多次承诺限时退还,截止至今,未能主动筹款偿还,而是自动离岗不来上班,去向不明。后经公司报案后犯罪嫌疑人苏某被抓获,至今尚未退还其挪用的货款。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涉嫌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