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身份证号码4526221986********,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自称为种植油茶树,到**县**镇**村**屯“六标”(壮语,林地名)的自家林地里用火炼山。炼山时不慎被大风将着火的树枝吹到山沟里,火势迅速蔓延,烧毁李某乙部分桉树林木和李某丙部分松树林木。经鉴定,过火总面积为5.61公顷(84.15亩),过火有林面积为4.65公顷(69.75亩)。
2020年4月15日,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18日,李某甲经与受害人协商后,赔偿李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整,赔偿李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整,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谅解书、林地状况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2.证人李某丁的证言;3.受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过失引起山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4.65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上述,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