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1〕165号
被告人罗海忠,男,194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52622194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镇**村**屯**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海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罗海忠在田阳区**镇广场*路旁锻炼身体时,发现梁某某放置在公共健身器械旁花圃围墙上的一部智能手机(OPPO Ren04 Pro 5G型,价值3200元),即其趁四周转无人之机,将手机放至自己的外衣口袋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罗海忠将手机拿回到田阳区田州镇常安路东八巷9号自家中藏放。当天10时许,被告人罗海忠被赶到公安民警抓获,被盗手机当场缴获并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海忠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海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海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海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之毅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海忠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6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