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田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黄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一案,经田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没收作案工具,上缴国库;退赔被害人岑某、李某、李某、黄某经济损失共计4000余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因无正当职业与收入,便产生盗窃财物的念头。2022年6月至8月期间,黄某某在田阳、平果两地,以用钳子剪断阳台防盗网进入房间的方式,先后在不同受害人家中,实施入户盗窃共12次,多次盗窃现金、金银首饰等财物。
2022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在田东县被民警抓获。同年9月,田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非但不改过自新,反而重操旧业,多次入户盗窃,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也害自己再度入狱。
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盗窃他人财物不可取,只有通过勤劳的双手才能创造致富之花,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外出时将家中门窗关好,发现财产损失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法条链接】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