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途径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利客隆超市时,看到路边停车位上被害人李某某的小轿车没有关车窗,即产生盗窃的念头,趁四下无人之际,伸手进车内将装有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价值2100元)的黑色皮包盗走,藏放在其租住房内。同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因害怕,将盗走的笔记本电脑还给李某某。到案后,罗某某如实供认盗窃的事实。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防偷防盗事关重大,广大群众要树立防盗意识,出门在外锁好门窗,无论是小轿车还是电瓶车,车辆停放后记得检查车窗是否上锁、钥匙是否拔掉,避免留给不法之人可乘之机。检察官也在此警醒不法分子,偷盗取财不是长久之计,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切莫因一时贪念追悔莫及。